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的通知
辦水保[2018]133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生產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7月10日
1 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規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務實、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制定。
2 基本要求
2.1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以下簡稱自主驗收)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2.2 自主驗收應以水土保持方案(含變更)及其批復,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批(審查、審定)意見為主要依據。
2.3 自主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完成情況。
b)水土保持設施質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管理及維護情況。
2.4 自主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a)水土保持方案(含變更)編報、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手續完備。
b)水土保持監測資料齊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監理資料齊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設施按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含變更)、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建成,符合國家、地方、行業標準、規范、規程的規定。
e)水土流失防治指標達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復的要求。
f)重要防護對象不存在嚴重水土流失危害隱患。
g)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滿足交付使用要求,且運行、管理及維護責任得到落實。
2.5 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或者生產建設單位,下同)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備的資料應加蓋制備單位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自主驗收應制備的資料清單參見附錄。
2.6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資料應按規定保存,并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2.7 涉及重要防護對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質量評定應符合SL336-2006的有關規定。
2.8 水利水電項目移民安置或專項設施遷改建的水土保持設施可單獨驗收。
3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
3.1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由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編制。
3.2 第三方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應符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對項目法人法定義務履行情況、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完成情況、防治效果情況和組織管理情況等進行評價,作出水土保持設施是否符合驗收合格條件的結論,并對結論負責。
3.3 第三方評價內容
3.3.1 項目法人水土保持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a)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含變更)編報等手續完備情況。
b)評價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開展情況。
c)評價水土保持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要防護對象月度影像記錄保存情況。
d)評價水土保持監理工作開展情況。
e)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3.3.2 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完成情況
a)復核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b)復核棄土(渣)場、取土(料)場選址及防護等情況。
c)復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臨時措施等的實施情況。
d)復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相關驗收資料。
e)復核表土剝離保護情況。
f)復核棄土(渣)綜合利用情況。
3.3.3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況
a)評價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b)評價重要防護對象是否存在嚴重水土流失危害隱患情況。
c)復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是否達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復的要求。
d)個別水土流失防治指標不能達到要求的,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項目特點及相關標準分析原因,并評價對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響。
3.3.4 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a)復核水土保持設施初步驗收、監測、監理等驗收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b)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c)評價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管理及維護情況。
3.4 第三方開展評價工作應采用資料查閱、走訪、現場核查等方法,其中涉及重要防護對象的應全部核查。
4 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4.1 竣工驗收應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運行前完成。
4.2 竣工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一般包括現場查看、資料查閱、驗收會議等環節。
4.3 竣工驗收應成立驗收組,驗收組由項目法人和水土保持+1+設施驗收報告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方案編制、施工等有關單位代表組成。項目法人可根據生產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等情況邀請水土保持專家參加驗收組。
4.4 驗收結論應經2/3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
4.5 驗收組應從水土保持設施竣工圖中選擇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設施進行查看,有重要防護對象的應重點查看。
4.6 驗收組應對驗收資料進行重點抽查,并對抽查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提出意見。驗收組查閱內容參見附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4.7 驗收會議
a)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監理等單位匯報相應工作及成果。
b)第三方匯報驗收報告編制工作及成果
c)驗收組成員質詢、討論,并發表個人意見。
d)討論形成驗收意見和結論。
e)驗收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將不同意見明確記載并簽字。
4.8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竣工驗收結論應為不通過:
a)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或補充開展的水土保持監測不符合規定的。
c)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
d)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f)重要防護對象無安全穩定結論或結論為不穩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h)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監理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i)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4.9 項目法人按規范格式制發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5 附則
5.1 重要防護對象是指,級(含)以上棄渣場等容易發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隱患的工程部位。
5.2 第三方是相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產建設單位而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相應水土保持技術條件,并從事水土保持技術服務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5.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核查中發現的弄虛作假,不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
5.4 生產建設單位和第三方弄虛作假,不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報送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同時向社會公布。